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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前目表列範圍內已有平行於河岸之裂隙出現者,則自裂隙之內緣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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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洪患:河床二岸低地,過去洪水災害記錄顯示其周期小於十年之範圍。但已有妥善之防洪工程設施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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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斷崖:斷崖上下各二倍於斷崖高度之水平距離範圍內。但地質上或設有適當之擋土設施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無礙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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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六款河岸包括海崖、階地崖及臺地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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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一款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坵塊圖上其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且未逾百分之五十五者,得作為法定空地或開放空間使用,不得配置建築物。但因地區之發展特性或特殊建築基地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適用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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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跨越山坡地與非山坡地時,其非山坡地範圍有礦場或坑道者,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
第二節 設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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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條 |
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道路或基地內通路邊已設置人行步道者,可合併計算退縮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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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具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未能依前項規定退縮者,得減少其退縮距離或免予退縮;其認定原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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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第一進之擋土設施各點至路面高度不得大於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中心線至擋土設施邊之距離,且其高度不得大於六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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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以外建築基地內之擋土設施以一比一點五之斜率,依垂直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方向投影於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之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之中心線。 |
第二百六十四條 |
山坡地地面上之建築物至擋土牆坡腳間之退縮距離,應依左列公式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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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擋土牆上方無構造物載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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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D1≧──(1+tanθ)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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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擋土牆上方有構造物載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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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Q
D2≧───(1+tanθ+───)
2 r1H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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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擋土牆後方為順向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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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Q 3L 2Htanθ
D3≧──
(1+tanθ+────)+───(────── -C)
2
r1H2
H √1+tan2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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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2、D3:建築物外牆各點與擋土牆坡腳間之水平距離(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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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第一進擋土牆坡頂至坡腳之高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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θ:第一進擋土牆上方邊坡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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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擋土牆上方D1範圍內淺基礎構造物單位長度載重(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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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擋土牆背填土單位重量(t/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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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順向坡滑動界面之抗剪強度(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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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順向坡長度(m)。 |
第二百六十五條 |
基地地面上建築物外牆距離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上之擋土設施者,其建築物外牆與擋土牆設施間應有二公尺以上之距離。但建築物外牆各點至高度三點六公尺以上擋土設施間之水平距離,應依左列公式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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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3.6
D≧2+──────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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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擋土設施各點至坡腳之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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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建築物外牆各點及擋土設施間之水平距離。 |
第二百六十六條 |
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或建築物至通路間設置戶外階梯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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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外階梯高度每三公尺應設置平臺一處,平臺深度不得小於階梯寬度。但平臺深度大於二公尺者,得免再增加其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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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戶外階梯每階之級深及級高,應依左列公式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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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T≧64(CM)且R≦18(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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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每階之級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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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每階之級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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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戶外階梯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但以戶外階梯為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者,其階梯及平臺之寬度應依私設通路寬度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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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坡道代替前項戶外階梯者,其坡度不得大於一比八。 |
第二百六十七條 |
建築基地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計算公式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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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Q)A/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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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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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築基地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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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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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因施工安全或停車設備等特殊需要,經主管建築機關審定有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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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內原有樹木,其距離地面一公尺高之樹幹周長大於五十公分以上經列管有案者,應予保留或移植於基地之空地內。 |
第二百六十八條 |
建築物高度除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許可者,從其規定外,不得高於法定最大容積率除以法定最大建蔽率之商乘三點六再乘以二,其公式如左:
法定最大容積率
H ≦---------×3.6×2
法定最大建蔽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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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高度因構造或用途等特殊需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有增加其建築物高度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
資料來源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