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抗建商山坡新建案 台北小城管委會勝訴確定

  • 2019/04/1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新北市新店區台北小城社區管委會,質疑建商申請案建築基地坡度超過30度,依法應不得興建,但建商柏康堡建設出具獲新北市工務局核發的建照,指一切合法,管委會不服,提訴願遭駁回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去年判決新北市工務局未能確實審查,逕予核發建照,屬違法,應予撤銷,柏康堡建設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北高行判決無誤,今駁回上訴案確定。


新店區台北小城社區管委會,質疑建商申請案建築基地坡度超過30度,依法應不得興建,但建商柏康堡建設出具獲新北市工務局核發的建照,指一切合法,管委會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去年判決撤銷建照,柏康堡建設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認定北高行判決無誤,駁回上訴案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此案源於建商柏康堡建設向新北市工務局申請到新北市新店區小城段共五筆地土地的建照,擬自2015年起興建新建案,不過,鄰近的台北小城住戶和管委會認為,該新建案建築基地順向坡度超過30度、不具最小建築面積,必須再經二次整地工程,建築基地的地盤穩定性堪慮,有地層下陷或崩塌,或形成土石流的危險,一旦興建,將有破壞山坡地排水設施,危及台北小城社區居民生命財產之虞,因此向新北市府提起訴願,但遭駁回,而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新北市工務局未能確實審查建案基地坡度事宜,其核發建照屬違法,判決應撤銷建照;柏康堡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山坡地的開發利用,涉及保育水土資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的利益;且山坡地不當開發建築,可能造成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致危害山坡地及周遭土地、房屋所有人生命、財產的公共安全,因此山坡地內的開發建築,應符合水土保持法、建築法等法規。

最高行也指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山坡地依所開發地區的原始地形,經區劃成若干均質區坵塊圖的平均坡度超過30%者,不得開發建築。而為了正確計算開發基地原始地形的平均坡度,如果坵塊圖的劃分有跨越開發基地地界的情形,其範圍應該與所開發地區的範圍相當,才能正確呈現開發地區原始地形的坡度。

此案依柏康堡建設提出基地的坵塊圖,超出系爭基地面積甚多,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於審查時,亦有委員質疑此案「基地寬度平均約27公尺,卻以2格坵塊(寬度48公尺)範圍檢討坡度分析,明顯不符比例原則,實屬不合理,蓄意規避陡峻之地形」等,而新北市府工務局未要求柏康堡建設重作分析報告,且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另委託由臺北市測量技師公會作成之審查測量報告,仍配合柏康堡公司原提供資料,採用24公尺、23.6公尺的正方格為坡度分析依據,而作成經坡度分析套疊圖分析結果相同結論,即無法釐清相關疑義,卻直接認定此基地平均坡度未超過30%,得以開發建築。

最高行認為,柏康堡建設區劃的坵塊圖與所開發基地的範圍不相當,難以完整正確計算系爭基地的坡度,即無從得知基地平均坡度是否超過30%,而屬不得開發建築,新北市府工務局未依建築法第35條規定,通知柏康堡公司改正上述坵塊圖的區劃,逕予核發建造,已屬違法,今駁回上訴案確定。